校友會組職章程
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校友會組織章程
(105.12.06.草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全銜為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校友會,簡稱鹿峰國小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下:加強校友聯繫、增進友誼、互助合作、砥礪學行、並促進文化科技交流及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沙鹿區星河路209號(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內)。
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報導會員之動態。
二、促進校友之聯繫。
三、服務校友有關事務。
四、服務母校有關事務。
五、辦理促進會員情誼之活動。
六、協助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五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、具有以下資格者:鹿峰國民小學歷屆畢(肄)業之校友、歷年服務本校之教職員工、歷年擔任本校之家長會委員及歷年服務本校之愛心志工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,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六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七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於一個月前向本會聲明退會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八 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九 條 會員依法對會務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通知繳費逾六個月仍不履行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(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後行之。)
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 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原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於入會當年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會員於入會隔年起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元。
三、永久會費:會員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壹萬元,並成為永久會員。
四、理事長贊助費:每任贊助新台幣貳萬元。
五、理、監事贊助費:每任每人贊助新台幣參仟元。
六、會員捐款。由熱心會員自由樂捐款項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八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 三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臺中市鹿峰國民小學家長委員會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